《惡臭標準》征求稿發布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測定氣相色譜法被引用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改善空氣環境質量,生態環境部修訂完成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惡臭污染是與人民群眾生活環境密切相關的擾民污染,屬于重要的民生問題。1993年《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實施以來,在我國惡臭污染排放管理中發揮了重大作用,但隨著我國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環境管理不斷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GB 14554-93 已難以適應當前和今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
在《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發布實施以來的20 多年里,我國惡臭污染控制技術取得了顯著的進步,從掩蔽法、水洗法、吸附法逐步發展到直接燃燒法、催化燃燒法、冷凝法、生物法、催化氧化法、等離子體法等,從單一的處理單元發展為多種技術組合式應用,惡臭氣體的去除率較以往有了較大提高,取得較好的處理效果,這些控制技術為提高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了技術支撐。
另外,隨著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逐步增強,對于美好生活環境的需求不斷提高,標準中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已不能滿足當前和未來人民群眾對于周邊生活環境的空氣質量要求,有時會出現企業達標排放但公眾依然有投訴的情況。同時,GB14554-93中缺少對惡臭污染物排放單位的主體責任要求,缺乏密閉生產、廢氣收集和處理以及減少無組織排放的管理規定,不能適應我國強化排污者責任、減少無組織排放方面的管理要求。
與GB 14554-93相比,本次《惡臭標準》修訂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了《惡臭標準》與行業排放標準的關系。針對部分已頒布的行業標準中涉及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況,規定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即行業標準)中規定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規定執行,未規定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惡臭標準》;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節第八十條修改了《惡臭標準》的適用范圍,從適用于“全國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修改為“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三是取消了標準分級,所有區域執行統一的濃度限值;四是加嚴了8種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濃度限值;五是不再根據排氣筒高度執行不同的臭氣濃度排放限值,統一執行1000的標準;六是調整了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計算方法,使用內插法計算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監測要求,強化了惡臭污染物排放單位的主體責任。
本標準的修訂引用的文件有GB/T 14675 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氣質量三甲胺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 14678 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 14680 空氣質量二硫化碳的測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4 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905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及其投產后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